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
(1)具有*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列明的中部六省的部分地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獨立設置的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下一年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當年*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依照《*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
已經通過*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