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建筑教育協會建筑企業委員會(教育專業委員會)是*建設教育協會的分支機構。在*建設教育委員會領導下,按《*建設教育協會章程》,在*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條.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研究工作,探討總結符合我國建筑企業實際的人力資源有效開發的途徑和學習型組織的特點。
(二)開展推廣工作,交流、推廣建筑企業教育和人力資源有效開發、創建學習型企業的理論和經驗。
(三)開展評優活動,定期對建筑企業人力資源開發與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進行評估。
(四)開展咨詢服務,對工程建設相關專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咨詢;對建筑企業人力資源需求提供咨詢。
(五)開展培訓服務,重點圍繞企業高端人力資源的開發、企業內訓的課程規劃和效果評估、學習型組織的理念、*有關新政策、新標準、新規范等專題,舉辦專題研究、專業培訓。
(六)開展有關建筑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承擔*主管*委派的有關建筑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調研工作。為建筑行業人才隊伍的建設薦言獻策。
(八)做好信息服務,支持*建設教育協會有關刊物的出版。
第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是*建設教育協會的團體(單位)會員。受*建設教育協會的委托,建設教育團體(單位)加入*建設教育協會,可向本專業委員會提出申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建設教育協會發給會員證書,享有*建設教育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建設教育協會章程和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有加入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的意愿;
(三)在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依法建立的*、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活動。
第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業委員會,由本專業委員會報*建設教育委員會備案,并交回證書。會員如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視為自動推退會。
第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建設教育協會章程和本條例的行為,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報經*建設教育協會同意予以除名。
第六條.本專業委員會實行全體委員會負責制,*建設教育協會在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即是全體委員會的會員。全體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代表;
(三)審議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解決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本專業委員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報*建設教育協會批準。全體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負責。*建設教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中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代表,即是本專業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
(四)向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使用情況;
(五)討論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在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4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建設教育協會批準方可擔任。
第十五條.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不能由其所在單位推薦的新的人選自然接替。需按《*建設教育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相應程序選舉確定。
第十六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授權副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其他事務。
第十八條.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受*建設教育協會的委托,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單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費,按照*建設教育協會的規定,80%留作專業委員會使用,20%上繳*建設教育協會。
第十九條.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對本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后,提交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審議和*建設教育協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本專業委員會的終止須經*建設教育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動議,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報*建設教育協會批準。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需在*建設教育協會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其剩余財產,由*建設教育協會全權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自*建設教育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