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與舞蹈學類、美術學類專業在文化考試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專業分排序投檔和錄取。
專業分相同的,則按超出該批次文化*低控制線的分值擇優錄取;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文化總分(不含照顧分)、語文、數學、綜合(或相關選考科目)、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后擇優錄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考生處理。
省級招生管理*對投檔及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體育類專業在文化考試與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綜合分排序投檔和錄取。綜合分計算辦法為:綜合分=文化成績/文化滿分×4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60;保留小數點后兩位,采用四舍五入計數保留法。
綜合分相同的,按專業分擇優錄取;專業分相同的,按超出該批次文化*低控制線的分值擇優錄取;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文化總分(不含照顧分)、語文、數學、綜合(或相關選考科目)、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后擇優錄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考生處理。
省級招生管理*對投檔及錄取有統一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除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等教育部規定專業外,認可各省級生源地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條 部分專業加試要求。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須參加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成績合格。
外語類專業需參加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組織的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不組織外語口語測試的省(區)市,要求外語單科成績合格及以上(成績達到英語單科總分的60%及以上)。
*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須在錄取前參加云南省普通高校世居少數民族語言口語測試合格,或參加藏文加試。
本條上述專業外,不作加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