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自考稱自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規模*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落實《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一項重要決策,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果。
歷史簡史
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醞釀于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于20 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后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并于1983年在*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在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得到了很快的發展。 1、已具相當規模。目前除臺灣省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開展了高教自學考試,并輻射到港、澳、臺地區。 2、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善的自學考試工作機構,有了一個自學考試的工作隊伍。 3、加強了法規建設,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特別是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以*行政法規的形式, 對高教自考的性質、任務、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社會助學、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考試經費、獎勵和處罰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高教自學考試制度成為我國一項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強了對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指導和監督,推動了社會助學的開展,積極發揮作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強了管理,使考籍、考務、考試標準、命題工作逐步規范、完善,考試研究工作已逐步展開。 6、拓寬了功能。除高教自學考試外,又開展了中專自學考試。此外,還開展了外語單科水平考試、專業證書考試、以及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學歷予以認定的*文憑考試的試點,同時也在積極開考面向農村的專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等。 當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已得到比較充分的發展。作為規模大、范圍廣、層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組織機構體系、統一標準規范系統、協調的管理體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占著重要地位,成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報考要求
*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自考畢業證書外殼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規模*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落實《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一項重要決策,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果。 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醞釀于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于20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后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并于1983年在*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在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得到了很快的發展。 1、已具相當規模。目前除臺灣省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開展了高教自學考試,并輻射到港、澳、臺地區。 2、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善的自學考試工作機構,有了一個自學考試的工作隊伍。 3、加強了法規建設,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特別是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以*行政法規的形式, 對高教自考的性質、任務、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社會助學、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考試經費、獎勵和處罰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高教自學考試制度成為我國一項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強了對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指導和監督,推動了社會助學的開展,積極發揮作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強了管理,使考籍、考務、考試標準、命題工作逐步規范、完善,考試研究工作已逐步展開。 6、拓寬了功能。除高教自學考試外,又開展了中專自學考試。此外,還開展了外語單科水平考試、專業證書考試、以及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學歷予以認定的*文憑考試的試點,同時也在積極開考面向農村的專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等。 當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已得到比較充分的發展。作為規模大、范圍廣、層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組織機構體系、統一標準規范系統、協調的管理體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占著重要地位,成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性質特點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考試制度,它由*建立,由*考試機構代表*行使考試權,按照*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學考生實施嚴格的*考試。其考試結果是*承認的,所取得的畢業證書,是*承認的學歷文憑。 作為一種新的教育形式,是由個人自學、社會助學、*考試三者緊密結合而組成。*考試是這種教育形式的核心,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則是教育形式的具體體現。通過*考試,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成果,得到檢驗和認定,并得到社會的承認。 高教自學考試具有雙重任務:培育和選拔人才。
主要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通過*考試,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后繼續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特點及質量標準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點,可歸納為:*的開放性,廣泛的適應性,極大的靈活性,自學方法和社會助學的多樣性和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以及以自學、業余為主、工學矛盾小等。如:自學考試面向*全民乃至整個社會,無入學條件要求,只要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報考專業、學習方式、地點不受限制;考一門通過一門,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考試時間、考試次數不受限制,考試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復考,直到合格為止等等。 高教自學考試的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同等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學考試每個*的考試,均屬該科結業考試,及格一門即獲得該科的單科合格證書,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育實踐任務,經思想品德鑒定符合要求,即可獲得同層次的畢業證書。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按《*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已授權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應學位。
考試機構
中央考試機構 (一)*考委。中央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考委), 負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二)*考辦。*教委設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 該機構同時作為*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這個機構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教委高教自學考試辦公室、*考委辦公室(簡稱*考辦)。 (三)專業委員會和考試研究委員會。*考委下設13個專業委員會和1個考試研究委員會。其工作由*考辦主管。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任務是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以及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設高教自學考試辦事機構。主考學校的工作由省考辦主管。 *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考試時間、地點
考試時間: 都是在周六周日。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山東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試,分別在這四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試,一天兩場;另一類是以上海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兩次,每年4月、10月2次考試,分別在這兩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六、周日安排考試。 比如:北京,每年4月和10月的*兩個周末;山西,每年4月和10月的*一個周末;山東,1月*周的周六、周日,4月第二周的周六、周日,7月*周的周六、周日,10月第四周的周六、周日。 考試地點 筆試:一般在報名的自考辦所在轄區的各所中*校內。 實驗、上機類:有主考院校與自考辦協商,一般在所報專業主考院校內的相關專業的系()的實驗室、機房。
學歷待遇
學歷層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設專科(基礎科)、本科學歷層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 另有中專層次專業設置由省考委組織有關*和專家進行論證,提出申請,報*考委審批。 專業文憑 每個專業由*考委頒布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并組織編寫或指定自學考試教材。 目前文憑有: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單科合格證書,還有中專畢業證書。 使用待遇 《條例》中對畢業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生證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關于中專畢業人員的使用待遇應按《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