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章 總則
*條 為了規范通信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通信主管*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通信主管*按照《*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本規定所稱通信主管*,是指信息產業部、*郵政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郵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各級通信主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通信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依照職權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上級通信主管*可以辦理下級通信主管*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通信主管*對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通信主管*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通信主管*決定。
第六條 兩個以上同級通信主管*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通信主管*管轄;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管轄更為適宜,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管轄。
第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通信主管*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通信主管*指定管轄。
第八條 通信主管*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通信主管*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管轄,受移送的通信主管*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通信主管*指定管轄。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管轄。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條 通信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當事人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通信主管*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能夠成立的,應當采納。
通信主管*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經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應當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報告本*負責人,由本*負責人決定其是否回避;本*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節 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報告并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十六條 實施通信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七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外,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通信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