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保證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是指依據《*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化妝品行政許可前,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根據化妝品生產企業提出的許可檢驗申請所進行的化妝品衛生安全性或人體安全性檢驗。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許可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檢驗機構認定資格(以下稱認定資格),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許可檢驗工作,提供準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
許可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許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從事許可檢驗工作,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并保證出具的檢驗報告客觀、公正和準確。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進行產品抽樣時,應當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得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許可檢驗的化妝品生產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檢驗的,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提出抽樣申請。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在收到抽樣申請后,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及時派員到實際生產企業試制現場進行抽樣并封樣,同時填寫產品抽樣單。
申請企業應當將封樣和產品抽樣單一并提交許可檢驗機構。
第九條 申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