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會計憑證的保管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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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是重要的經濟資料和會計檔案。每個單位在完成經濟業務手續和記賬以后,須按規定的立卷歸檔制度,形成會計檔案資料,以便日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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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在記賬后,應定期(每日、每旬或每月)對各種會計憑證加以分類整理,將各種記賬憑證按照編號順序,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折疊整齊,加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并在裝訂線上加貼封簽。在封面上, 應寫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記賬憑證的種類、起訖日期、起訖號碼,以及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張數,并在封簽處加蓋會計主管的騎縫圖章。如果采用單式記賬憑證,在整理裝訂憑證時,必須保持會計分錄的完 整。為此,應按憑證號碼順序還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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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和銷毀手續,必須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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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計憑證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憑證須長期保存,會計憑證保存期滿需銷毀時,必須開列清單,按照規定的手續報經批準后方可銷毀,任何單位都不能隨意銷毀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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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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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9年1月1日起執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
(l)記賬憑證:15年。
?。?)原始憑證:15年。
?。?)匯總憑證: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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