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設工程管理相關執業資格制度的總體情況
1998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1《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拉開了我國推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序幕。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制訂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兩種證書制度。‘,1994年,勞動部、人事部《關于頒發<證書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 98號)中指出: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人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一系列法規文件的出臺,推動了我國執業資格制度的迅速發展。近年來,我國在工程建設領域先后建立了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投資)、設備監理師、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及項目管理師、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證書制度。
執業資格考試屬于*設定的準人性考試,進人相應領域執業的,必須通過執業資格考試并注冊后才能以相應執業資格執業;而考試屬于職業技能鑒定,是一項基于職業技能水平的標準參考型考試,證明考試通過者具有從事相應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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