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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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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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開戶申請書、提交證明材料和印鑒卡片—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銀行審查—開戶后備案或核準后開戶。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條件的,需要*人民銀行核準,銀行應及時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人民銀行應該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開戶的決定。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不需要核準,應在開戶之后的5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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