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
地方稅收發票的通告
2009年6月24日 穗地稅發[2009]156號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地方稅收發票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03號)的通知精神,為規范廣東省地方稅收發票管理,進一步提高發票防偽性能,維護廣大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稅收收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對廣東省地方稅收發票進行換版(深圳市除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廣東省從2009年7月1日起啟用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發票,舊版地方稅收發票的使用截止時間是:
(一)舊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和各市監制的通用定額發票(包括即刮即獎發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舊版地方稅收發票(含印明單位名稱發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稅收發票具有以下防偽特征
(一)新版地方稅收發票的發票聯使用廣東省地方稅收專用發票防偽紙印刷,透光可見黑白水印圖案,其中黑色水印為英文字母“GDLT”,白色水印為稅徽。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仍采用*稅務總局規定的背涂為藍色的干式復寫紙印刷。
(二)新版地方稅收發票的發票聯采用*稅務總局指定的有色熒光油墨套印發票監制章,墨色為大紅色,熒光反應為橘紅色光。
(三)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專有防偽特征
1.發票票面采用廣東省地方稅收專用溫變防偽油墨印刷“LT”圖案,常溫下圖案呈翠綠色,用手指夾紙摩擦或對圖案加溫時變成黃色,回復常溫后圖案變回翠綠色。
2.發票代碼的第8位、第12位以及發票號碼采用特殊數碼噴印技術印刷,號碼上虛下實。
三、舊版地方稅收發票的繳銷時間
(一)存有空白舊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二)存有空白舊版其他地方稅收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四、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監制部分發票的使用期限
(一)《廣東省廣州市服務業發票》、《廣東省廣州市典當業發票》、《廣東省廣州市拍賣業發票》、《廣東省廣州市旅業房租發票》、《廣東省廣州市旅游業發票》、《廣東省廣州市廣告業發票》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結存未用的,應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新增設的《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收通用發票》替換上述種類發票,并可在2009年下半年與上述種類發票同時使用。
(二)《廣東省廣州市營業匯總憑證》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結存未用的,應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五、納稅人擅自使用過期失效發票或者逾期不辦理舊版發票繳銷手續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按《*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