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維修過程中,維修站與受損車車主擅自增加維修項目,導致多發生3000余元修理費。責任方為此將維修站與受損車車主告上了法庭。日前,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汽車修理服務合同糾紛,維修站與受損車車主各退還750元修理費給責任方,責任方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2008年11月22日,江某與汪某在駕車過程中發生碰撞,交警*認定江某追尾應承擔全部責任。汪某的汽車被送至無錫某車輛特約維修站維修。維修站經過現場檢查,在保險公司出具的維修單上蓋章確認維修費用為11000余元。江某預付給維修站15000元。在修理過程中,維修站發現另有零部件需更換,只與汪某單方聯系后,就增加了修理項目,*實際發生修理費16000余元。結果江某來結算時,被告知其預交的15000元已全部花光,并且還倒欠了1000余元的修理費。江某遂將維修站與受損車車主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維修站和汪某退還多收的3000余元修理費,開具發票。
法官審理后認為,各方在維修站達成的修理協議本來是初步協議,修理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實際費用超出預計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維修站作為專業的車輛維修機構,更應審慎的履行合同執行過程中必要的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以便當事方協商或者由中介機構鑒定確定追加維修費用。否則要承擔擅自修理的責任,新增加的費用也無法獲得支持。在此基礎上,經法院組織調解,最終維修站和汪某各退還750元修理費給江某,江某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易修網汽車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