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稅務局日前發出《關于規范我市稅務代理行業管理的通告》稱,從2008年8月1日起凡在海口市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是經海南省*稅務局批準,并在海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通告稱,凡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具體納稅事項的業務人員必須通過所在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培訓和資格認證,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證書;必須是在海南省的稅務師事務所內從業;持有海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頒發的稅務代理納稅申報培訓合格證書。通告指出,稅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辦理稅務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手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稅款扣繳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通告強調,海口市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在7月25日前將海南省*稅務局確認后的代理業務范圍、代理機構受托辦理涉稅事項的所有委托人名單以書面形式報送海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備案。此后若稅務代理機構的稅務代理委托人名單有變動的,必須在每個月的25日前向納稅服務中心報送所接受的稅務代理委托人名單。
稅務機關在稅務代理人員前來辦理涉稅業務時對其是否具備稅務代理資格予以確認:是否符合上述第二條;代理業務是否符合總局規定以及海南省*稅務局確認的業務范圍;納稅人是否已經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涉稅事項。
據悉,*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涉稅鑒證業務涉及*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對于未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所從事的稅務代理業務,稅務機關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