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殘疾人就業規定》將從6月1日起實施。規定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主導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發展社區服務事業崗位,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公務員招考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
規定明確,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將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可享受免費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對于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將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予以幫助。
參加公務員考試時,對符合報考公務員條件的殘疾人,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報考,經考試、考查合格的,用人單位應予以錄用。在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時,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將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規定明確,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將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可享受免費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對于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將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予以幫助。
參加公務員考試時,對符合報考公務員條件的殘疾人,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報考,經考試、考查合格的,用人單位應予以錄用。在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時,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將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