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酒店在大堂設立獨立小亭出售月餅,,稅法規定可按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繳納3%的增值稅。但國稅局認為銷售額巨大,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交納17%的增值稅,是否合理?如合理,,我可否不在設立獨立出售小亭,改在餐廳出售繳納營業稅?如月餅分自制和外購是否分別出理?
【解答】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
“二、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法規征收增值稅。注: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將此條中“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根據《*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酒店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法規征收增值稅,如果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