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廣州市市長辦公會議通過,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發布施行)
*章 總則
*條 為了鼓勵引進先進技術,促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現代化建設,特根據*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方)從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供方)有償引進技術,均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四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技術的內容、方式和優惠待遇
第五條 引進的技術必須是先進的、適用的、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
先進的,是指比國內同類技術先進,并且是當前發達的工業*正在采用的;或尚在開發中的;或者有利于我國、我省和廣州市某個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的。
適用的,是指在開發區能夠研制,可促進廣州市、廣東省和內地企業技術改造以及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是指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一)能提供廣州市、廣東省或我國重點發展的新興技術、新興產品、新興材料的;
(二)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和材料的;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國資源的;
(四)產品能開拓外銷市場和替代進口的;
(五)能提供國內緊缺、需要大量進口的產品的;
(六)有利于環境保護的;
(七)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的;
(八)生產工藝和制造技術是國內特別需要的。
第六條 引進技術的范圍:
(一)已取得有效專利權的技術;
(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
(三)專有技術(KNOW HOW);
(四)其它先進技術軟件。
第七條 開發區特別鼓勵引進下列技術:
(一)以微電子為基礎的信息產業和家用電器工業;
(二)以生物工程為基礎的新興食品工業、醫藥工業;
(三)以新材料技術為基礎的新興原材料工業;
(四)能源工業;
(五)與微電子技術和節能技術相結合的新興的機電工業。
第八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已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必須提供該專利的說明書和專利證書;有專利權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第九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必須提供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以及申請的進展情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第十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專有技術的,必須提供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規程和示意圖、技術數據、配方、公式、關鍵設備、模型、樣品、材料清單和說明書、操作方法說明、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方法、維修方法和設備以及有關的商業情報等。
第十一條 技術引進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技術或提供專用設備及其有關技術,同受方合作經營;
(二)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
(三)許可證貿易;
(四)補償貿易;
(五)供方向受方提供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的,其技術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同時應以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資本。
第十三條 引進的技術按先進性、適用性、經濟效益的不同情況,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心享受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優惠待遇:
(一)按《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稅收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優惠規定征稅;
(二)減激或免激土地使用費;
(三)在開發區需要進口的商品中,在價格質量相同的條件下,供方提供的商品可享受優先權;
(四)擴大產品內銷比例;
(五)延長合同期限;
(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
(七)安排一定數量的供方國內親屬就業;
(八)允許供方國內親屬作為供方代表參加企業管理。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注冊*、法定地址及授權代表的姓名和職務;
(二)關鍵詞定義;
(三)技術的內容和范圍、技術資料清單和交付日期,其中涉及專利的,清單應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列舉的文件;
(四)商標的使用;
(五)應達到的技術目標及實現技術目標的期限和措施,實施的計劃、進度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六)技術的保證和驗收;
(七)保密;
(八)雙方對改進技術的權利和義務;
(九)技術酬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十)違約責任和索賠;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協議或其它解決糾紛的辦法;
(十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四)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十五)雙方認為必要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是合同整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文本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般應包括轉讓技術的具體內容和技術參數、 指標, 提供技術資料的具體內容清單、數量、交付時間和交付辦法,技術考核驗收方法,供方派遣人員規定,供方培訓受方人員規定,雙方銀行保證函格式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期限,應與受方掌握引進技術所需要的時間相適應,一般不超過十年。但經雙方同意并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合同期限的申請,應在合同期滿六個月前提出,開發區管委會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批復。
轉讓專利技術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項專利權終止日期。
第十七條 合同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實施的,開發區管委會可予撤銷。
前款所規定的期限,如有正當理由,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延長,但延續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實施期限的申請,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十八條 合同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計算。申請延長實施的期限,自批準延期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對等。合同不得訂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對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條款。
第二十條 合同一般不應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受方接受與引進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的;
(二)非技術上原因而規定受方只能向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的;
(三)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引進的技術的;
(四)限制受方從其它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的;
(五)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的;
(六)限制受方引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的數量、品種和銷售價格的;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的;
(八)合同期滿后,禁止受方繼續使用引進技術或要求受方繼續支付費用的;
(九)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的;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擅自將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的, 或將已作為股本投資的技術轉讓他人的, 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以前,供方曾將同一技術轉讓給他人的,應將原技術轉讓合同的副本提交受方。
第二十三條 供方應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由第三方指控侵犯專利權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
專利權中途失效或專利申請被拒絕,受方有權提出修改或終止合同;對造成損失的,供方應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并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使受方掌握全部轉讓的技術,達到合同規定的目標。
由于供方原因,引進的技術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目標,供方應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供方轉讓的技術,向*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申請專利權并經審定公布的,受《*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受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的規定,切實尊重供方的技術專利權。
對引進技術中的秘密部分,受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范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受方違約泄密造成供方損失的,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受方有關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對泄密者應追究法律責任,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章 引進技術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申請引進技術的當事人,應依次辦理以下申請和報批手續:
(一)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申請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前項申請由開發區有關*審核并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領取技術轉讓申請書;
(三)簽訂合同;
(四)將合同中文本、英文本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外文本一式三份報請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授權的*審批,并附下列證件:
1.技術轉讓申請書一式三份;
2.供方合法身份證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應附供方的授權書或委托書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兩份);
3.受方的營業證書一式三份(正在申請建立企業或在技術轉讓合同批準后建立企業的,應附具體企業的章程副本一式三份)。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于合同報批之日起四十天內將批準,不批準或要求修改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經批準的合同,開發區管委會發給批準通知書。要求修改的合同,受方與供方應重新協商,修改后再報批。
合同自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合同當事人應按開發區有關規定將合同副本送開發區工商行政辦事處登記注冊,并向開發區稅務機關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授予開發區管委會。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起施行。
*章 總則
*條 為了鼓勵引進先進技術,促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現代化建設,特根據*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方)從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供方)有償引進技術,均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四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技術的內容、方式和優惠待遇
第五條 引進的技術必須是先進的、適用的、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
先進的,是指比國內同類技術先進,并且是當前發達的工業*正在采用的;或尚在開發中的;或者有利于我國、我省和廣州市某個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的。
適用的,是指在開發區能夠研制,可促進廣州市、廣東省和內地企業技術改造以及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是指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一)能提供廣州市、廣東省或我國重點發展的新興技術、新興產品、新興材料的;
(二)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和材料的;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國資源的;
(四)產品能開拓外銷市場和替代進口的;
(五)能提供國內緊缺、需要大量進口的產品的;
(六)有利于環境保護的;
(七)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的;
(八)生產工藝和制造技術是國內特別需要的。
第六條 引進技術的范圍:
(一)已取得有效專利權的技術;
(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
(三)專有技術(KNOW HOW);
(四)其它先進技術軟件。
第七條 開發區特別鼓勵引進下列技術:
(一)以微電子為基礎的信息產業和家用電器工業;
(二)以生物工程為基礎的新興食品工業、醫藥工業;
(三)以新材料技術為基礎的新興原材料工業;
(四)能源工業;
(五)與微電子技術和節能技術相結合的新興的機電工業。
第八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已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必須提供該專利的說明書和專利證書;有專利權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第九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必須提供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以及申請的進展情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
第十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專有技術的,必須提供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規程和示意圖、技術數據、配方、公式、關鍵設備、模型、樣品、材料清單和說明書、操作方法說明、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方法、維修方法和設備以及有關的商業情報等。
第十一條 技術引進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技術或提供專用設備及其有關技術,同受方合作經營;
(二)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
(三)許可證貿易;
(四)補償貿易;
(五)供方向受方提供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的,其技術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同時應以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資本。
第十三條 引進的技術按先進性、適用性、經濟效益的不同情況,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心享受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優惠待遇:
(一)按《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稅收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優惠規定征稅;
(二)減激或免激土地使用費;
(三)在開發區需要進口的商品中,在價格質量相同的條件下,供方提供的商品可享受優先權;
(四)擴大產品內銷比例;
(五)延長合同期限;
(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
(七)安排一定數量的供方國內親屬就業;
(八)允許供方國內親屬作為供方代表參加企業管理。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注冊*、法定地址及授權代表的姓名和職務;
(二)關鍵詞定義;
(三)技術的內容和范圍、技術資料清單和交付日期,其中涉及專利的,清單應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列舉的文件;
(四)商標的使用;
(五)應達到的技術目標及實現技術目標的期限和措施,實施的計劃、進度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六)技術的保證和驗收;
(七)保密;
(八)雙方對改進技術的權利和義務;
(九)技術酬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十)違約責任和索賠;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協議或其它解決糾紛的辦法;
(十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四)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十五)雙方認為必要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是合同整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文本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般應包括轉讓技術的具體內容和技術參數、 指標, 提供技術資料的具體內容清單、數量、交付時間和交付辦法,技術考核驗收方法,供方派遣人員規定,供方培訓受方人員規定,雙方銀行保證函格式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期限,應與受方掌握引進技術所需要的時間相適應,一般不超過十年。但經雙方同意并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合同期限的申請,應在合同期滿六個月前提出,開發區管委會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批復。
轉讓專利技術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項專利權終止日期。
第十七條 合同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實施的,開發區管委會可予撤銷。
前款所規定的期限,如有正當理由,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延長,但延續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實施期限的申請,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十八條 合同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計算。申請延長實施的期限,自批準延期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對等。合同不得訂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對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條款。
第二十條 合同一般不應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受方接受與引進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的;
(二)非技術上原因而規定受方只能向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的;
(三)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引進的技術的;
(四)限制受方從其它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的;
(五)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的;
(六)限制受方引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的數量、品種和銷售價格的;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的;
(八)合同期滿后,禁止受方繼續使用引進技術或要求受方繼續支付費用的;
(九)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的;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擅自將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的, 或將已作為股本投資的技術轉讓他人的, 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以前,供方曾將同一技術轉讓給他人的,應將原技術轉讓合同的副本提交受方。
第二十三條 供方應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由第三方指控侵犯專利權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
專利權中途失效或專利申請被拒絕,受方有權提出修改或終止合同;對造成損失的,供方應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并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使受方掌握全部轉讓的技術,達到合同規定的目標。
由于供方原因,引進的技術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目標,供方應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供方轉讓的技術,向*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申請專利權并經審定公布的,受《*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受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的規定,切實尊重供方的技術專利權。
對引進技術中的秘密部分,受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范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受方違約泄密造成供方損失的,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受方有關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對泄密者應追究法律責任,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章 引進技術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申請引進技術的當事人,應依次辦理以下申請和報批手續:
(一)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申請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前項申請由開發區有關*審核并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領取技術轉讓申請書;
(三)簽訂合同;
(四)將合同中文本、英文本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外文本一式三份報請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授權的*審批,并附下列證件:
1.技術轉讓申請書一式三份;
2.供方合法身份證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應附供方的授權書或委托書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兩份);
3.受方的營業證書一式三份(正在申請建立企業或在技術轉讓合同批準后建立企業的,應附具體企業的章程副本一式三份)。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于合同報批之日起四十天內將批準,不批準或要求修改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經批準的合同,開發區管委會發給批準通知書。要求修改的合同,受方與供方應重新協商,修改后再報批。
合同自開發區管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合同當事人應按開發區有關規定將合同副本送開發區工商行政辦事處登記注冊,并向開發區稅務機關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授予開發區管委會。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