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教研室 一、憲法考查目標 憲 法學是專業綜合課*查的科目之一,在 法律碩士的考試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它所研究的是 憲法的本質和它的運動規律,*的本質和形式,*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工作制度,以及*與公民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因此,要求考生能夠比較系統地掌握憲 法學課程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認識憲法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領會和掌握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范。 二、大綱變化考點解析 2019年的考試 大綱中,憲法學共發生了8處 變化,主要變化為: *章*節,“四、憲法與憲政”改為“四、憲法與依憲治國”;“憲政的含義”修改為“依憲治國的含義”;“憲法與憲政的關系”修改為“憲法與依憲治國的關系。 第三章*節“四、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更改為“四、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政治文明的含義;精神文明的含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三個文明’的協調發展。更改為“物質文明的含義、政治文明的含義、精神文明的含義、社會文明的含義、生態文明的含義;‘五個文明’的協調發展。” 第五章 “第六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改為“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增加一節為第六節 第六節監察委員會 一、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二、監察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三、監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 四、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法*的關系。 “第七節地方*機關”改為“第八節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