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章 總則
*條為了客觀公正地界定建筑室內設計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加強和規范設計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增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感,發揮設計人員的作用,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參照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科研)中、高級任職資格評審量化標準(試行)》(建人教[1999]2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國目前室內設計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室內建筑師主要是指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裝修、裝飾、陳設的設計、科研和教學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含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室內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各級室內建筑師對其所承擔的工程負責,其職責主要是根據建筑物內部空間的布局、建筑結構、功能和使用要求,在保障建筑物的主體安全、設備運轉正常、符合消防環保的條件下,運用技術和藝術的手段創造出滿足人們生活和活動的空間環境。
第四條本辦法針對我國建筑裝飾行業室內設計隊伍的現狀,對各級室內建筑師按照不同學歷、資歷、專業理論和業績分為四個級別,其名稱分別為:助理室內建筑師、室內建筑師和高級室內建筑師和特許高級室內建筑師,并為下一步過渡到注冊室內建筑師的評審工作奠定基礎。
第五條本辦法所列資格評審工作由*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負責組織,是*性建筑裝飾行業*學術團體組織的專業資格考核、考試和認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列資格評審工作目前只在*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個人會員中進行。
第二章 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條件
第七條各級室內建筑師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和符合建設部部頒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行為準則,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從業經驗,具備相應的學歷,致力于我國建筑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各級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條件:
1、 助理室內建筑師(初級職稱)
⑴學歷要求
①*專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3年以上;
②*本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1年以上;
③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
④獲得雙學士學位,現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
⑵從業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①能主持小型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設計;
②能獨立完成單項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設計,水平合格(報送1個項目資料);
③獨立完成過5個居住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報送1個已完成的項目資料);
④獨立完成過3個100平方米以下小型商業建筑的室內環境設計(報送1個已完成的項目資料);
⑤所設計的作品獲得過地區性有關*和組織頒發的榮譽稱號(報送相應證書)。
⑶專業理論知識及著述(下列條件應同時具備);
①能掌握必要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②基本了解國內本行業設計發展的趨勢,具有基本的藝術修養;
③熟悉本行業裝飾設計技能、標準和規范;
④能獨立完成所設計作品的設計說明,且具有一定的水平。
2、室內建筑師(中級職稱)
⑴學歷要求:
①*專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7年以上;
②*本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5年以上;
③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3年以上;
④獲得雙學士學位,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3年以上;
⑵從業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①能獨立主持中小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報送1個已完成的項目資料);
②參與大中型工程單項建筑室內環境設計,水平良好(報送1個單項資料);
③獨立完成過10個居住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報送1個項目資料);
④獨立完成過5個100平方米以上中型商業建筑的室內環境設計(報送1個項目資料);
⑤所設計的作品獲得過省部級以上或*性行業社團組織頒發的榮譽稱號(報送相應證書)。
⑶專業理論知識及著述(具備下列條件中①~③項,④為參考條件);
①較全面掌握本行業必備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②了解國內外本行業設計發展的趨勢,具有較高的藝術修養;
③較熟練掌握本行業設計技能、標準和規范,了解與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④在本行業專業雜志上發表過較有影響的論文,且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
3、高級室內建筑師(高級職稱)
⑴學歷要求:
①*專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15年以上;
②*本科畢業,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10年以上;
③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7年以上;
④獲得雙學士學位,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工作7年以上;
⑵從業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中①~③項中的兩項,④為參考條件):
①能主持大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具有較高的水平(報送1個項目資料);
②參與中型工程單項建筑室內環境設計,具有較高設計水平(報送1個單項資料);
③主持設計的居住建筑或商業建筑的室內設計獲得過國際性或*性重要獎項;
④參與設計的作品獲得過國際、國內省部級以上或*性行業社團組織頒發的*榮譽稱號(報送相應證書)。
⑶專業理論知識及著述(具備下列條件中①~③項,④~⑥為參考條件);
①較全面系統的掌握本行業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②能全面系統了解國內外本行業設計發展的趨勢,具有高深的藝術修養;
③熟練掌握本行業設計技能、標準和規范,了解與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④在本行業省部級專業雜志上發表過較有影響的學術論文,且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報送相應資料及證明);
⑤主編、撰寫本行業公開出版的專著或部分重要章節(報送相應資料及證明);
⑥參加過本行業*性行業法規、標準規范的起草和制訂工作(報送相應資料及證明)。
第九條 破格晉升高級室內建筑師資格條件
⑴學歷要求:
①已取得中級職稱3年以上;;
②獲得國內、國外*博士學位2年以上;
③獲得國內、國外*本專業碩士學位3年以上;
⑵從業能力及專業理論知識要求(具備下列條件①~④中的兩項):
①在工程設計中,作為室內設計專業負責人,該工程獲省部級一等獎以上或*性建筑裝飾行業社團組織頒發的二等以上獎勵;
②直接主持完成過重大工程的室內環境設計(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綜合項目)水平較高者;
③在國際或*性建筑裝飾行業的學術會議或學術刊物上發表不少于三篇有價值的學術論文;
④正式公開出版發行由本人撰寫的本行業有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第十條建筑室內專業設計人員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設計基礎知識為:建筑與室內設計發展史、建筑設計原理、室內設計原理、設計概念表達、裝修材料、構造及制圖、繪畫表現技法、人體工程學、環境色彩與照明。
第十一條相關理論知識為建筑結構和設備、裝修施工與監理、建筑工程概預算知識等。
第十二條申報中、高級室內建筑師資格,需參加*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或通過*英語等級統一考試四級以上(以證書為準)。
第三章 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的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為確保各級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正常順利進行,由*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組成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組織*范圍內各級室內建筑師資格的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和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第十四條工作委員會為常設機構,主要由*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的領導、具體負責本項工作的人員、各地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負責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專家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本行業專家學者及有關*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要負責中高級室內建筑師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共同下設辦公室,負責*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
第十七條*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地方專業委員會在有條件的地區可相應成立地方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分別負責本地區的助理室內建筑師資格的評審工作。在未成立地方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地區,所有評審工作均由*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實施。
第十八條地方評審工作委員會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的成立,需報*評審工作委員會審批備案。
第四章 室內建筑師資格考核與評審
第十九條從事建筑室內環境設計的本專業畢業的設計人員,申報各級室內建筑師資格時,可直接向*工作委員會或地方工作委員會申報,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定并為合格者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從事建筑室內設計的相關專業和其它專業畢業的設計人員,申報各級室內建筑師資格前,需進行統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申報,并按第十九條規定申報。
第二十一條具備第八條(3)高級室內建筑師條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員或相關資格,在本行業有較高威望的可授予特許高級室內建筑師資格。由*評審工作委員會經過一定程序推薦產生,由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所列本專業為:室內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學;相關專業為:城市規劃設計、園林設計、工業設計、家具設計、工藝美術設計、舞臺美術設計、繪畫專業;其它專業為:除本專業和相關專業以外的其它所有專業。
第二十三條*室內建筑師資格培訓考試辦法由*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由工作委員會統一印制,在*范圍內通用。
第二十五條 申報、評審程序:
①向*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和分會的地方專業委員會索取《*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表》。
②向*工作委員會或地方工作委員會報送相應資格等級所需的資料。
③由資格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定。
④頒發《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報資料:
①統一印制的《*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
②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各1份。
③外語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
④非本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
⑤第八條中所列各等級資格室內建筑師要求的從業能力及水平要求、專業理論知識及著述的相關資料1份。
第二十七條《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表》由*評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復印無效。
第五章 室內建筑師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中高級室內建筑師的管理工作。地方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初級室內建筑師資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室內建筑師資格每年評審一次,發證機構每五年對《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受復查人員按規定時間提交《室內建筑師資格復查表》、《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
②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對室內建筑師資格復查做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結論。
③持證者能完成所擔負的工作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室內建筑師不能完成所擔負的工作,或有責任過失,產生嚴重經濟后果的不合格。
第三十條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需重新申報與考核,達到標準者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各級室內建筑師達到上一資格等級條件的可向相應評審工作委員會申請升級。
第三十二條如發現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的,原發證機構有權收繳其資格證書,并通報批評,發生相應責任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評審工作委員會和地方評審工作委員會有權對持有《室內建筑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不定期地檢查,受檢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開始施行。
注:未成立地方工作委員會和地方評審專家委員會的地區的設計師可直接向*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索取《室內建筑師資格評審表》并將相關申報資料寄至*評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評審專家委員會負責評審,并為合格者頒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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