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認證培訓
監理工程師指經*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井經注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專業人員。
監理工程師是一種復合型人才,應具有較高的學歷和多*的專業知識,必須學習、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設經濟、法律和組織管理學方面的理論知識。要有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它是理論知識在工程建設中成功地應用。要有良好的品德及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
監理工程師在外國也有簡稱為“工程師”,在*監理工程師一般指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便和總監理工程師區別。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建設部建筑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2009年*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對于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教育主管*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三)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