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做為抵扣憑證
眾所周知,廢鋼對鋼鐵產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原料,筆者所在單位65%的廢鋼來源于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對此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而《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執行此文件意味著,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購入的重要原料—廢鋼,不再取得“廢舊物資”發票,而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稅率抵扣進項稅額。
例:2008年全年企業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采購廢鋼金額為246 000萬元(不含稅),按原規定計算出的進項稅為24 600萬元(246 000×10%);該業務如在2009年發生,則進項稅為41 820萬元(246 000×17%),比增值稅轉型前增加17 220萬元的進項抵扣稅額,意味著企業可少交增值稅17 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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